本文聚焦肠衣产品,指导帮助外贸企业跨越主要贸易国家技术贸易壁垒,扩大出口的同时准确把握国外市场准入要求,实现更加强劲可持续发展。
一、肠衣介绍
肠衣是用作填制香肠和灌肠的外衣,分为天然肠衣和人造肠衣,本文讨论的肠衣仅指天然肠衣,不涉及人造肠衣。《GB/T7740-2006天然肠衣》中定义:“天然肠衣(naturalcasings)是指采用健康牲畜的食道、胃、小肠、大肠和膀胱等器官,经过特殊加工,对保留的组织进行盐渍或干制的动物组织,是灌制香肠的衣膜。”
二、我国肠衣出口现状
我国肠衣出口规模每年在10亿美元左右,2019年市场受到非洲猪瘟疫情影响,出口数量与出口金额双双下降。今年以来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出口肠衣面临更大压力。
我国肠衣出口以一般贸易为主,占到出口总额的60%,其次是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贸易。
我国肠衣出口主要为猪肠衣和羊肠衣,以2019年肠衣出口数据为例,猪肠衣出口金额约占总出口额的50%,重量约占77%;羊肠衣又分为绵羊肠衣和山羊肠衣2 种,以绵羊肠衣为主。以上2 种分别占肠衣出口额的4%~20%,其他种类肠衣出口所占比较小。
我国肠衣出口国家和地区主要包括德国、荷兰、美国、日本、等46 个国家和地区,但主要市场比较集中,欧盟出口金额占到出口总额的50%,亚洲主要目的国为日本。
注:以上数据来自商务部中国农产品出口月度统计报告和海关总署公布的对外贸易数据统计。
三、主要贸易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1.欧盟
欧盟委员会决议2003/181/EC:规定动物源性产品中氯霉素和硝基呋喃代谢物最低检测标准分别为0.3μg/kg和1μg/kg,且肠衣中不得检出氯霉素和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欧洲理事会规章第852/2004号:出口欧盟肠衣加工企业必须建立HACCP体系。
欧盟委员会决议1999/120/EC:出口欧盟的第三国肠衣加工厂必须获得欧盟注册。
欧盟委员会2003/229/EC:规定了欧盟进口肠衣的证书格式。
欧共体经济委员会指令92/118/EEC:规定从任何第三国进口动物肠衣由出口国官方兽医出具证书并签字,证明肠衣是来自出口国的主管当局批准的工厂,肠衣经过清洗、去膜后经过腌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肠衣受到二次污染。
欧盟委员会决议2002/994/EC:规定成员国进口中国肠衣,须有中国主管当局申明每批货物对人类健康没有危险,且在发运前检测氯霉素和硝基呋喃代谢物,检测结果必须包括在申明中。
欧洲理事会规章第999/2001号:规定进口反刍动物肠衣的卫生要求及出口证书中列明符合传染性海绵状脑病的预防控制和消灭措施。
2.美国
美国对进口肠衣的要求与进口食品基本一致,美国负责食品安全的主要机构有卫生部(DHHS)下辖的食品药物管理局(FDA)、美国农业部(USDA)的食品安全检验署(FSIS)和动植物卫生检验署(APHIS)及美国环境保护署(EPA)。
FSIS负责确保肉、禽和蛋制品安全、卫生和正确标识,FDA负责保护消费者免受掺杂、不安全和虚假标贴的食品危害,管辖的食品范围是除FSIS管辖范围之外的所有食品。EPA的任务包括保护消费者免受农药带来的危害,改善有害生物管理的安全方式。APHIS是防止植物和动物有害生物和疾病。
美国有关食品安全的主要大法包括: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FFDCA)、联邦肉类检验法(FMI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FSMA)。
1)《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http://biotech.law.lsu.edu/blaw/FDA/fdctoc.htm
2)《联邦肉类检验法》:https://www.fsis.usda.gov/wps/portal/fsis/topics/rulemaking/federal-meat-inspection-act
3)《食品安全现代化法》:https://www.fda.gov/food/guidance-regulation-food-and-dietary-supplements/food-safety-modernization-act-fsma
3.日本
日本政府2016年9月对出口日本的肠衣卫生标准及卫生证书格式提出要求:
1)提供盐渍天然肠衣的反刍动物必须出生和饲养在以下网站所列的名单以外的国家:http://www.maff.go.jp/aqs/english/news/bse.html,以防止牛海绵状脑病(疯牛病)随肠衣传入日本。
2)提供盐渍天然肠衣的反刍动物在屠宰时必须经过中国主管部门的官方检验人员进行的宰前宰后检验,并且没有发现任何传染病的症状。盐渍天然肠衣在运往注册盐渍肠衣企业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动物传染病病原体的污染。
3)盐渍天然肠衣加工和储存,必须是在经中国主管部门批准的并由中国主管部门向日本动物卫生当局申请并获得批准的企业。
4)反刍动物肠衣腌制条件:天然肠衣必须用干盐(NaCl),或饱和盐水(水分活度<0.80),或磷酸盐补充干盐(质量比为86.5%的NaCl、10.7%Na2HPO4和2.8%Na3PO4)在密封容器中腌制至少30天,期间必须保持温度大于12℃。
5)猪肠衣腌制条件:天然肠衣必须用磷酸盐补充的干盐(质量比86.5%的NaCl、10.7%Na2HPO4和2.8%Na3PO4)或饱和盐水(水分活度<0.80)在密封容器中腌制至少30天,整个期间必须保持温度大于20℃。
6)中国主管部门必须确保天然肠衣在清洁卫生的包装和/或容器中保存,并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在装船去日本前受到任何传染病病原体的污染。
4.南非
2016年7月1日发布的G/SPS/N/ZAF/43/Add.1补遗通报,要求进口猪肠衣(原料来自非猪瘟疫区除外)一般证书备注以下内容:根据OIE《陆生法典》15.2章第15.2.24点要求,为使猪瘟病毒彻底失活,进口猪肠衣需用磷酸盐补充的干盐(质量比分别为86.5%NaCl、10.7%Na2HPO4、2.8%Na3PO4)或者饱和盐水腌制(盐渍)至少30天,腌制期间温度始终保持在20℃以上。
四、特别关注
1.欧盟新规定
2020年7月8日,欧盟委员会来函,要求从2021年4月21日起,将执行向欧盟出口肠衣企业的新生产及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能够按照欧盟现行法规生产肠衣,特别是欧盟法规852/2004,853/2004的卫生要求。企业加工工艺及设施设备要满足成品肠衣“NaCl或盐混合物在20℃或以上温度下放置30天”的处理要求;
2)能够从原料到成品全程控制氯霉素和呋喃类及其代谢物等药物残留,并已将其列入HACCP计划加以控制。抽样方法和比例、检测方法要符合欧盟有关要求;
3)能够随时接待欧盟检查。
2.OIE相关修订
OIE《陆生法典》(第26版,2017年)分别对肠衣中口蹄疫病毒灭活程序(第8.8.38条)和猪瘟病毒灭活程序(第15.2.24条)进行了推荐。
口蹄疫病毒灭活程序:应采用干盐(NaCl)或饱和盐水(NaCl,AW<0.80),或者采用磷酸盐补充的干盐(质量比分别为NaCl86.5%、Na2HPO410.7%、Na3PO42.8%)或饱和盐水(AW<0.80),腌制至少30天,腌制期间温度始终保持在12℃以上。
猪瘟病毒的灭活程序:应采用磷酸盐补充的干盐(质量比分别为NaCl86.5%、Na2HPO410.7%、Na3PO42.8%)或饱和盐水(Aw<0.80),腌制至少30天,腌制期间温度始终保持在20℃以上。
由此可见,日本设定的肠衣腌制程序参考了OIE推荐的口蹄疫病毒及猪瘟病毒灭活程序,南非与欧盟的规定则参考了OIE推荐的猪瘟病毒灭活程序。欧盟的规定将于2021年4月21日起施行,相关出口企业应注意及时更改肠衣腌制工序以符合其要求。
五、总结与建议
国外肠衣技术贸易措施集中在残留检测、加工程序、质量控制、企业注册等方面,提示肠衣出口企业应当努力改革肠衣加工工艺,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和肠衣加工质量控制体系,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及卫生安全水平,破解技术性贸易壁垒,增强对外贸易竞争力。
本文只列出了主要贸易国家的技术贸易措施,对于其他国家的相关措施今后将继续研究并逐渐补充,以帮助企业开拓更多国外市场。
原文链接:http://swj.xm.gov.cn/xmtbt-sps/show.asp?id=63337
来源: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暨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天津海关